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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法律2.16W
行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的相關內容是怎樣的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