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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法律3.08W
交通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只要投保車輛一方負有事故責任,不管事故責任大小,均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