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
第二十五條解讀
新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表現
(1)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迫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方結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會隨父親或母親來到新的家庭。由於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等若干利益衝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虐待。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雖然近些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但仍然有一些人還是將對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為的異議和鄙視,發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婚姻法修改之前,僅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其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主要是由於當時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隨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強調生父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是,近些年來,出現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隨生父生活的情況,這就要求法律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明確其生母在此情況下應當承擔的責任,否則,會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雙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無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這次婚姻法對此問題作出了修改,明確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不論是生父還是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該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絕履行該撫養義務的,那麼,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的這一規定,使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時與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財產時不分或者少分。同樣,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時,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等同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其父母應對子女進行撫養,直至成年,同時,不得歧視和迫害非婚生子女。另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不得剝奪。總結來説,非婚生子女不會因出生問題而被不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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