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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法律1.35W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