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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管轄改變後羈押期限

法律1.97W
刑事法院管轄改變後羈押期限
改變管轄的,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2、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審查起訴期限


3、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4、重大,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1個月、自治區,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