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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參與各類勞動糾紛

法律2.8W
積極參與各類勞動糾紛
怎樣認定是傳銷的積極參與者
看有沒有積極參與的行為,不過只有組織領導者才定罪。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組織、領導行為的認定 由於傳銷活動本質是一種層級性、金字塔式的詐騙活動,涉案人員多、等級複雜,傳銷組織中只有極少部分人員是受益者,其餘絕大部分均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對所有傳銷人員均處以刑罰,而需要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作出不同的裁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分子,是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