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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立法建議

法律1.45W
濕地立法建議
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建議
  離婚損害賠償,國家法律對此有專門規定。  夫妻倆離婚,如果是一方有家暴,與人同居等過錯造成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得到賠償。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