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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被害人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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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被害人的委託書
刑事被害人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詞,但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害人的定義。因此對被害人的範圍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各種教科書以及我國訴訟法學界對被害人一詞的概念存在着多種不同的解釋。比如:《法學辭典》將被害人表述為:正當權利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侵犯的人。《簡明法學辭典》將被害人表述為:被害人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侵犯的人。《大百科全書、法學》將被害人表述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許多教科書沿用這一解釋。筆者認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正當權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並因此而參加刑事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這些人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反訴人。這一概念説明被害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必須是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當權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人與加害人相對應的概念,沒有他人行為的侵害,也就談不上被害人,但並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只有當侵害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時,才可能有刑事訴訟意義上的被害人。刑事法律僅僅保護這種由犯罪行為引起的受害人,而其他由違法行為造成的侵害則不受此保護。


2、必須是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侵害結果。犯罪行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兩種形式。成為刑事訴訟被害人的,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而受到犯罪行為間接侵害的公民或社會組織,則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否則不僅不利於充分保護真正的被害人,而且不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還會導致擴大被告人的罪責,侵犯被告人的一些正當權益,不符合我國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