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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全權代理委託書

法律2.06W
刑事附帶民事全權代理委託書
個人委託書全權代理的問題

1、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託簡單理解就是委託人能幹的事受託人都能幹。因為全權委託的受託人的權限過大,但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並不能向委託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行為,後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


2、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於“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説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為的。


3、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並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人可以為被代理人所為的一起行為,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説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