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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納入證據

法律3.28W
辨認筆錄納入證據
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般司法機關會聘由具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來做司法鑑定,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案件之後,需要結合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判決,然後判斷筆跡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