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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傳播性病的條件

法律1.47W
構成傳播性病的條件
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條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別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

假如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閲歷能證實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於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實曾到醫院説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以上就是對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條件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