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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僱員損傷,僱主的責任

法律1.56W
第三人造成僱員損傷 僱主的責任
惡意第三人承擔的責任

(一)第三人單獨承擔責任


第三人獨自承擔其侵害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的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責任。該責任承擔類型的特徵在於對債權人債權造成的損害,債務人沒有過錯,過錯僅存在於第三人一方。若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債權,同時也給債務人的利益帶來了損害,債務人亦可基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因為第三人不是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所以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而只能請求第三人負全部侵權責任。此時,由於債務人對損害的發生缺乏主觀上的過錯,若讓其承擔責任則顯失公平。


(二)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他們的共同侵權行為對債權人之債權造成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責任。對於債權人債權的損害,第三人和債務人存在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共同過錯是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向債權人負連帶責任的基礎。”這種情況主要指的是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侵害債權人利益。


此時的債權人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違約請求權,另一個是侵權上的請求權,債權人可以做出選擇。如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債務人和第三人就應該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但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那債務人和第三人是否構成連帶責任呢?筆者認為,債務人和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侵權行為和合同行為不同,如果債權人選擇債務人承擔因其違約而帶來的不利後果,那麼就不能再按照侵權行為追究其責任了。


(三)第三人和債務人分別承擔責任


第三人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與此同時,債務人對該侵害債權結果也有一定的過錯,但是隻是因為其過錯或是過失,而並非故意,則此時債務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只因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只要沒有導致債務人徹底違約,而且債務人是因為自身得原因而不能徹底履行債務,那麼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的債權人的損害應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內容是撤銷權惡意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惡意第三人具體應該承擔哪些責任還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裁定惡意第三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大家不要抱着僥倖的心理貪圖小便宜協助別人轉移財產,本來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第三人的事情,結果過後反而要承擔相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