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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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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比較
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的關係
1、不可分之債指的是債的標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繼承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為不可分之債。其中,債權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務。 不可分之債的成立要件為: 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 第二,給付基於同一發生原因。 第三,債的標的不可分,即一個給付分為數個給付時,有損於其性質或價值。 任何在性質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債,因為此時當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債務。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間,但約定須整體交付。 2、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且全部債權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於消滅的債。具有連帶關係的數個債權人為連帶債權人,他們享有的債權為連帶債權,具有連帶關係的數個債務人為連帶務人,他們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為: 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數人。 第二,標的須為同一。 第三,須具有同一目的。 第四,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須有連帶關係。連帶關係,是指對數個債權人之一人或數個債務人之一人發生的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產生同樣效力。例如,一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消滅;一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3、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係對債進行的一種劃分,不可分之債是以“債的標的”進行劃分的。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