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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使用説明有哪些

法律1.31W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使用説明有哪些
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使用説明有哪些
1、《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以下簡稱《標準》)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徵收集體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與《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同時使用。徵收集體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2、《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計算。
3、《分類表》沒有列出的開發園區參照所在城鎮或鄰近城鎮的標準執行。
4、各地徵地補償不得低於《標準》。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標準》和《分類表》,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制定本地區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5、由於行政區域的調整或其他原因,個別村原類別檔次水平與所在鎮的類別檔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報徵地材料時,應對上報的徵地補償標準説明理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原類別檔次水平執行。
6、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標準》和《分類表》適時進行調整更新。
7、《標準》及《分類表》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8、《標準》及《分類表》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四年。《標準》實施之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徵地報批手續的,徵地補償標準可按原有規定辦理;《標準》實施之前已完成聽證程序、徵地補償款已預付的徵地項目,在《標準》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徵地補償標準可按原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