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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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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相關
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勞資雙方在勞動關係當中都有充分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勞方要求資方尊重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知道資方畢竟在勞動關係當中是屬於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不侵犯勞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有資格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職場當中的很多規則不是我們一版一眼的用勞動合同法去處理就行了,要學會靈活處理勞動關係中的各種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