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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的現狀及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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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的現狀及改進意見
企業勞動關係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企業勞動關係現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我國《勞動法》 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私營企業招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卻很普遍。目前,全國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僅40%左右,在各類民營企業中私營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最低,許多私營企業故意不與僱工簽訂勞動合同,僱工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有的私營企業只與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籤合同,不與一線工人籤合同。尤其是在建築行業,招用勞動工人多是採取包工頭的辦法,由包工頭招聘手下用工,承攬建築項目,根本無勞動合同可言。因此,包工頭的攜款外逃、因工傷而引發的嚴重糾紛等時有發生。


(二)勞動關係存在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不規範。有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必備條款不全,協商條款隨意甚至違法等問題。大多數企業的合同文本由企業一方制定和出示。勞動合同就是企業一方制定的“單邊條款”,類似於“霸王條款”。勞動者只是在文本上簽字畫押,根本不進行協商。業主與僱工、僱員的勞動合同一般內容簡單、粗糙、不規範;許多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沒有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條款,相關的諸如發生工傷後的工資發放、醫療、撫卹等內容,經常出現與《勞動法》相背的違法條款;有些條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有些合同只講對員工的要求,不講企業的義務、職工的權利。多數職工手中也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勞動爭執,勞動者很難討回公道。許多私營企業的低層勞動者社會地位低,人身權利經常遭受侵害。諸如隨意辭退或解僱工人,收取僱員押金或扣留身份證控制他們去留,整體參保率低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