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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法律意見書,職工

法律1.52W
企業改制法律意見書 職工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內退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改制中職工內退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國企改制成為民營或其它非國有的,不能實行內退政策。


2、國企改制後續存企業中有國有股份或資產,能支付內退人員費用,並實施管理的,國企改制時在徵得續存企業同意後,可實行內退政策。


3、具備內退條件的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辦理內退手續。對工齡滿30年、距法定退休時間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係領取補償金的辦法。


4、續存企業應與內退人員簽訂保留勞動關係的合同。其內容包括企業為內退人員代繳社會保險費、發放生活費、內退期間的相關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及退休後企業承擔的義務等項目。


5、內退人員生活費標準按不超過其當期退休費標準控制。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內退人員,其生活費按評聘分開的原則,不增加職稱待遇。


6、按照省政府[2001]103號文件規定,享受“保老、扶中”政策的人員,企業改制時,對“保老”人員應繼續執行原政策,所需費用在國有資產中抵扣。對於符合“扶中”條件未辦理“扶中”審批手續的人員,企業改制或並軌時,應按企業改制或並軌方案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領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