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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複印件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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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複印件的證據效力
複印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

《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因為“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在證據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點,在某種意義上説存在着偽造的可能和無法鑑定真偽的難處,證據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舉證需要原件,這一點可以説是對當事人舉證時的基本要求。


《證據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這不僅是因為有些模糊的複印件可能無法辨認字跡,更是要確定該證據的真實性。質證需要核對原件,這一點可以説是法律賦予當事人質證時的基本權利。


《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單一證據,法官可以從證據是否系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進行審核認定。除當事人對複印件不持異議外,法官對複印件證據進行認證時,需要當事人出示原件,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


通常情況下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在識別其真偽上存在一定難度,確實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法律強調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無論是當事人自己證據的舉證、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都要十分仔細地核對原件,如果沒有其他旁證材料,當事人或法官可能會輕易地對沒有原件的複印件説“不”。


發生債務糾紛以後,債權人要提供證明雙方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果有擔保人應提供擔保人的相關資料。提供證據時,債權人最好要提供原件,如果實在無法提供原件,在提供複印件的同時,應提供其他證據,提高證明力。建議債權人諮詢一下律師,畢竟提供證據相對比較專業,而且稍有不慎就會影響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