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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印件書證的效力如何

一、複印件書證的效力如何

複印件書證的效力如何

證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人民法院查明並在判決書中載明的事實是經過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雖應盡力接近於客觀事實,卻不可避免地與客觀事實存在差距。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影響到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的距離。當前,我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仍舊處於起步階段,證據意識極為欠缺。然而,散見於各法律、司法解釋中的證據規則又趨於嚴格,往往會導致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差距過大,從而產生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公正性的懷疑。在諸多證據問題當中,複印書證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影響法官心證,各級法院標準不一,問題突出。因此,複印書證的證明效力值得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該項規定並未否認複印書證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因此,對於複印書證,人民法院具有審查並確認其效力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進一步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雖然該條採用了否定句式,卻也在事實上承認,一、複製件提供人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的;二、具有其他材料相互印證的;三、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以後,人民法院對於複印證據效力的認定趨於謹慎。首先是第六十五條關於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的認定規則,在第一項中就要求對“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進行審核,卻沒有規定如果是複印件的情況,如何認定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往往依據該條根本不將複印證據作為證據處理,而直接否認其真實性。雖然第六十六條要求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但該規定未對法院因前條規定產生的邏輯結論造成有利影響。第六十九條又進一步強調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證據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由於《證據規定》未對《民訴意見》78條的規定做進一步的規範和釋明,這些規定客觀上造成了人民法院片面否定複印件證明效力的後果。

事實上,鑑於目前我國民眾的證據意識現狀,為保證案件審查認定的事實儘量接近於客觀事實,保證案件判決的公正性,我們不僅不能否認複印件的證據效力,而且應當對複印件的證明效力予以充分肯定。明確對複印書證的審查規則:

一方當事人雖然不能提供證據原件,而僅能提供複印件,但是能夠指明原件所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原件;原件滅失的,綜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供複印件,並指認對方當事人持有證據原件且從證據的產生來源看存在合理性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原件,對方當事人拒絕提供的,應當確認複印件的證明效力;

複印件對時間在前和時間在後的原件證據存在直接聯絡關係的,與原件證據具有印證關係,或者邏輯上的吻合的,應當認定複印件的效力;

4,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初步證據,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例如勞動案件中勞動者一方對於考勤記錄等事項以複印件形式舉證證明,應當認定當事人提供的複印證據具有初步證據的法律效力;

複印證據雖然無法與原件核對,但是依據複印證據的內容足以否定偽造、變造可能性的,同時該複印證據不存在相反證據的,應當對複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肯定。例如,在複印證據上有多人簽字,簽字人證實簽字屬實情況;複印證據是具有完整性和連續性的工作記錄、日誌等資料;複印證據是傳真件的複印件,具備傳真號碼、簽署人等要素的等;

對於多份複印證據,當事人否認部分複印證據的真實性,但複印證據之間存在相互印證關係的,或者不同來源的複印證據之間具有印證關係,或者雙方當事人各自提交的複印證據之間存在印證關係的,應當認定複印證據的效力。

前述的規則不違反法律、司法解釋關於證據規則的規定,符合證據規則關於對全案證據綜合認定的認證要求和社會生活的基本邏輯和常識,應當作為審判人員心證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鑑於目前證據意識缺失的現狀,鑑於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審判的原則(對當事人不能提供與定案具有直接關係的原件情況,一味地駁回,其本質就是拒絕審判),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證據平等相待,對複印書證的證明效力予以充分的肯定,形成對複印證據認證的規則。

在缺乏了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如果有書證的複印件,那麼也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證明力的,只不過先對於書證的原件,複印件的效力肯定是要弱一些的,但也不是説不能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