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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複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相同嗎?

在經營管理,任職等情況下都會涉及到合同的簽訂,若是合同不小心丟失,或是其他人獲得了合同的複印件,合同複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相同嗎?一般來説合同的複印件是不具備原件的法律效力的,但也不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可以和對方説明情況,加蓋印章。若原合同丟失,可以與單位重新簽訂。

合同複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相同嗎?

一、合同複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合同以原件為準,也就是説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蓋紅章的合同。而複印件是人們俗稱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複印件和原件核對一致,那麼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除非合同簽訂雙方再複印件上重新簽字,並註明“經雙方協商,該複印件經雙方簽字後,與原件享受等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合同的原件是證明雙方簽訂的唯一憑證,合同複印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於合同原件的。合同要生效,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人,並且雙方對於合同內容都表示認同,出於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