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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下屬子公司,法人變更

法律2.65W
集團下屬子公司 法人變更
集團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集團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因為法律並沒有對這方面有限制性的規定。


集團公司的法律特徵


1、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2、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係是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


6、會計制度:(1)母公司必須製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製備集團合併會計報表;(2)合併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瞭解和掌握;(3)納税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7、管理關係。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它有權以集團名義行使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集團所負有的義務。一般來講,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自行協商依集團章程而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是合二為一的(也可以稱作合署辦公)。


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係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


(1)制定統一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


(2)生產能力的擴大或開拓新經營領域;


(3)產權轉讓和兼併其他公司;


(4)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派。


8、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的關係,特別是如何實現統一管理依集團章程而確定。


集團公司下屬公司法人斌並不一要持股,由於是下屬的集團公司因此持股可能性較大的是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對於一家公司而言,集團的公司法人是可以擔任總公司的法人的,這方面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法人是委託的或者是指定的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