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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離婚撫養權8個問題,最高院這樣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讀懂離婚撫養權8個問題,最高院這樣規定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那麼夫妻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司法解釋中,明確了以下8個問題。

一、子女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親直接撫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由其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與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

因已滿8週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二、子女撫養費怎麼算?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1、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3、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

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四、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如何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六、離婚後對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首先和對方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了,則需考慮通過訴訟途徑追回撫養費。

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拿着離婚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由於離婚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應當以小孩為原告,你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對方追要撫養費。

獲得生效判決書後,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則會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七、離婚後能單方給孩子改名嗎?

(一)原則上不能單方給孩子改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如果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二)若基於“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由子女自身意志決定,則可以改變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問題的批覆》規定:“我們認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並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

”(三)不能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八、離婚後探望權的問題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以上就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建議收藏,有不懂之處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