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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調解書拒絕簽收

法律3.09W
民訴調解書拒絕簽收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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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書律師簽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調解案件中當事人簽收是調解生效的必要條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四條規定: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勞動爭議調解書律師簽收如果律師是受當事人指定而代收的,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是其指定代收的,則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