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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子女撫養

法律3.3W
女方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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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是否要撫養對方子女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主要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即使未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但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説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