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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不可以複議的情形

法律3.23W
事故認定書不可以複議的情形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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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複議的概率

一般來説概率是不大的。
目前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相對提高,程序、要求、取證等工作也進一步完善和嚴格,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作出也相對嚴謹和準確,因此,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局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成功率將會很低。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