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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土地使用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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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土地使用補償款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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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使用私人土地是否應有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標準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公平的方式應當是評估作價.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能時,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