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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

法律1.27W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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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一、申請人的資格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3.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二、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三、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四、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一)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繫電話等);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印件;三)申請人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四)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五)委託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户口簿)或所委託的執業證的複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