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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議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怎麼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