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會怎麼樣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玩忽職守罪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有如下構成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行為人玩忽職守,因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其行為方式一般為不作為,但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作為。其中,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與其職務或者職責相背離的行為,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職責或者職務,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8月6日通過的《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員,都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自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過於自信而沒有避免,致使危害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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