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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是否可以撤職

法律2.89W
免予刑事處罰是否可以撤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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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撤職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予刑事處罰撤職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是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即確認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卻不判處刑罰。

實踐中,如何追究被免予刑事處罰公務員的政紀責任,是一個既現實又複雜的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後,仍允許其留任原領導職務,一度在社會上引起非議,甚至對政紀處分的嚴肅性權威性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