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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2.37W
勞動爭議仲裁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調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裁決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調解或裁決的執行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