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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

法律1.75W
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
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
結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實質要件: 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③必須一夫一妻制。 形式條件:結婚行為是形式條件,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根據《婚姻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 結婚的法定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同時在第7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