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法律1.06W
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納税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什麼規定預繳
國税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四條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税款:(一)一般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税款。(二)一般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税款。(三)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税款。第五條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一)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税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税款時繼續扣除。納税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税款,分別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