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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的彩禮如何認定

法律2.26W
給的彩禮如何認定
通常應該怎麼認定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但對於彩禮範圍未明確規定,因此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處理。我們認為,除金錢外,實物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
關於彩禮返還標準,具體可以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區分,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與按農村習俗給付彩禮要區別對待。對借訂立婚約索要財物、買賣婚姻或以訂婚為主,在騙取錢財後立即提出解除婚約的,該部分彩禮應當全部返還給當事人。

二是對財物屬性進行鑑別,對財物進行易耗和耐損鑑別,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的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理損耗後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而對於衣服、化粧品、煙、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費品,其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

三是對財物的數額進行判斷。對於在婚約中約定的大筆財物,若有證據證明已經完成交付的,應當考慮予以返還。而對於男、女雙方帶有贈與性質的見面禮、平時交往互贈的禮物數額較小的,可以不考慮在返還的財產範圍內。

四是對給付後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審理時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