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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迫寫的返還彩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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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迫寫的返還彩禮協議
協議是合同的一種類型,合同是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如果是被脅迫、欺詐、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合同可以撤銷,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自始無效。雖然婚姻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但是彩禮返還協議不屬於離婚協議等其他人身協議,而是財產處分的協議,所以可以依據合同法予以撤銷,但是,如果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情形的,即使被迫寫下返還彩禮協議,也應當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該返還是基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而不是因為返還彩禮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