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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六十二條

法律2.94W
工傷保險六十二條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


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高檢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刑事案件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的案件有着明確的規定,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黑社會案件以及重大的毒品犯罪,其次,採取偵查措施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