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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法律1.22W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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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

關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該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有很多的理解,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是我收集到的關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的一些內容的介紹,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於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目的,但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於權利人的保護。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繫於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着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鑑於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後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後者顧及安全性。我國系採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點。在日常生活中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規定是2年,希望大家注意這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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