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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起算時點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於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目的,但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於權利人的保護。

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繫於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着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鑑於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後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後者顧及安全性。我國系採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點。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當得利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説是比較陌生的。如果發生不當得利的話,完全是可以要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的,但是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三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