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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規定來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所以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所以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