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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民事部分申請再審

法律3.18W
刑事附帶民事民事部分申請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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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1、被告人依法應對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及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被告人依法應對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關於殘疾賠償金的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及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之規定,被告人依法應當賠償原告人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規定,顯然該司法解釋與上位法《侵權責任法》第四、第十六條規定相牴觸,依法不能適用。

代理人:段XX

2013年4月24日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歸納的一篇過失致人死亡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從中不難發現,在代理詞中,首先要寫清刑事責任部分,對量刑意見等進行闡述。然後寫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將賠償項目、申請賠償金額等確定好,並且附上法律依據。通過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儘快的拿到賠償,維護到被害人及家屬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