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
法律2.94W
保密法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
違反保密法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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