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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後保全的房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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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後保全的房產怎麼辦
執行終結後保全的房產怎麼辦
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如因未履行生效判決而導致房產被保全的,執行終結被保全的房產應當解除保全,如未解除的,可向執行法官申請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