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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超期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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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超期未裁決
仲裁裁決未根據法律是否合法

仲裁裁決未根據法律是不合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於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

在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和開庭之間存在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和被申請人遞交答辯狀這兩個程序,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答辯的權利。如果被申請人未在期間進行答辯的,也可以在仲裁開庭時口頭答辯。

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