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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集體決策是否科學

法律2.42W
股東集體決策是否科學
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

(四)嚴格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採取集體會審方式。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商業、娛樂、旅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不得違法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不得與土地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鈎,嚴禁以事先的會議紀要、簽訂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等為依據量身定製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

(五)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當地政府組織專門決策小組,按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原則集體確定,並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其起叫價即為土地出讓底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文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