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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賠償項目

法律1.25W
人身事故賠償項目
人身事故懲罰性賠償的意義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是和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賠償制度,具有民事賠償的一般特徵,但它和補償性賠償制度相比,還具有如下獨有特徵:


第一,懲罰性。補償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於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於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為。


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入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並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


第三,法定性。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為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