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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的理由及請求

法律3.09W
刑事上訴的理由及請求
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及答辯理由

甲對原審法院判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上訴理由:根據現行拆遷法規規定,拆遷公司應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兩種方式結合的補償辦法,而拆遷公司應對房屋的使用權人實行安置。拆遷貨幣補償是對被拆遷人原有房屋的作價補償,該作價補償應由相關部門進行,而本案中甲的房屋是由誰進行的作價,甲並不知情,對於房屋作價結論是否公正無法得知,乙拆遷公司主張其經過相關部門作價,但始終未向甲提供相應的作價依據,在房屋價值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簽訂的貨幣補償協議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不足,拆遷補償協議存在欺詐,應認定為無效;乙拆遷公司對甲負有補償、安置的義務,乙拆遷公司對甲實行拆遷貨幣補償,是對甲原有房屋的補償,而其未按照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甲今後的居住給予解決,故乙拆遷公司有義務對甲實行安置,現原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不當,對此應予以改判。上訴要求,依法改判確認甲與乙拆遷公司簽訂的《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無效;由乙拆遷公司對甲進行回遷安置。


乙拆遷公司辯稱,乙拆遷公司進行拆遷,完全符合本次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自願選擇的貨幣補償方式,《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為甲真實意思表示,現甲反悔,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協議有效並無不當,甲上訴要求由乙拆遷公司對其安置,因甲已經選擇了貨幣補償,乙拆遷公司不再負有對其安置的義務,現二審法院應判決駁回甲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