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車位離婚分割
關於車庫車位租售管理的專門性部門規章
2008年3月20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制定了的《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和2009年6月3日兩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對車庫車位的租售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業主對小區車庫車位租售情況的知情權。
1、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時,必須按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相關信息填報完整的樓盤明細表和項目概況,並在“陽光家緣”網站公示。
2、規定開發企業在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同時應向購房人明確告知車位、車庫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或最高售價等情況,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築區劃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並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保障業主的首先租售權。
1、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滿足本項目業主購買和租賃需要的前提下,開發企業確需將車位、車庫出售或出租給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也就是租賃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應採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
3、車位、車庫權屬人出租或轉讓車位、車庫,也應當首先滿足本項目業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業主的公平分配權。
1、規定商品房項目車位、車庫不得預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需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
2、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數少於本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個車庫車位。
3、為切實保障業主的公平分配權,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應當註明權屬人已購買本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以便主管部門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四,允許增建機械和其他車庫車位。
為解決廣州許多較早建設的小區缺少車庫車位配套建設的實際問題,規定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投資增建地上停車位,未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依照本規定執行。同時,鼓勵開發建設機動車機械停車位,但該類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並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五,鼓勵提供機動車位供臨時停車。為解決部分小區車位供求關係緊張的問題,還確定了鼓勵開發開發商提供機動的車位,供臨時停放的車輛使用。
第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第七,規定平時利用人防工程停車的車位、車庫辦理房地產權證,但需註明相關使用注意事項。
第八,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監管懲罰措施。規定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求其整改並退回違規所得,並在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管理和處罰措施。
業主在交了車位管理費以後,那麼車輛只要是停在停車位出現了什麼問題的話,其實都是需要車位管理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除了小區平時的停車場,公共場合修建的停車位,司機停車的都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的,對於車位的各方面的管理所產生的費用有一部分是需要車主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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