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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如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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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如何做出
仲裁裁決書是如何做出的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糾紛是屬於比較特殊的,對此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仲裁前置。只有經過了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之後,對裁決結果不服的話,那麼才允許在規定時間提起勞動訴訟。當然,不管是進行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若無法提供足夠有效的證據,那麼最後的結果是會對當事人不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