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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售的公房,離婚分割

法律2.34W
限制出售的公房 離婚分割
離婚公房的分割方式

對於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於產權房的處理方式。具體方法是:


(一)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四)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房子屬於不動產的一種,而實際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其實主要是看是否將房子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這也就給離婚夫妻分割房子造成了一些問題。因為,很有可能出現一方實際出資購買,但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因而,就房子的不同情況,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就要區別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