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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1.99W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公司應賠償多少工傷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員工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屬於工傷,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如果屬於工傷,且繳納了社保的,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向死者家屬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如果屬於工傷,但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才應由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為31195元。據此,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0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